案件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唐仁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赣0902民初178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宜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7公开日期:2021-04-09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唐仁桂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02民初17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552。

负责人:李洪,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唐仁桂,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仁桂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仁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33.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仁桂的银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