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赵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302民督6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21-01-26公开日期:2021-09-01
当事人: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赵峰
案由:申请支付令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督66号 申请人: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处鲁商中心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5441696H。

负责人:王广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峰,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广州市龙能城市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米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8日发出(2021)鲁1302民督6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米锦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