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建平,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2刑初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建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建平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7105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