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金华与芦有发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1002民初10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08公开日期:2021-07-21
当事人:芦有发;黄金华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109号原告:芦有发,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黄金华,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扬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有发与被告黄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金华银行存款7万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