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金华,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扬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有发与被告黄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金华银行存款7万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