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房新志与李华凤、李红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203民初23号
所属地区: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2公开日期:2021-03-01
当事人:房新志;李华凤;李红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23号 原告:房新志,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振,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凤,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李红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中国人保财险华东中心(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8944447G。

负责人:董晓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房新志诉被告李华凤、李红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房新志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