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刘宝洲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1481执105号
所属地区:兴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15公开日期:2021-03-17
当事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刘宝洲
案由:其他案由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810012173831。

负责人沈朝辉,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宝洲,男,1964年3月17日生,满族,住兴城市。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辽1481行审2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兴城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刘宝洲行政非诉一案。

我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宝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被执行人刘宝洲已履行给付义务。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