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康成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重,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俊贤路**森大郑**项目****楼****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8674XE。
法定代表人:林从孝,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孝波,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开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宏桥西街**,代码91510900206155681E。
法定代表人:杨永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源,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开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和《绿化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川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滨江北路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四川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既未进行结算,案涉工程又未完成审计,但双方签订的《绿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并未约定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因四川锦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至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