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忠平,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2020年8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月12日由审判员邓睿在本院7号法庭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舰文、代理检察员可雨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平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王忠平未申请回避。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忠平酒后驾驶云A×××**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忠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02㎎/100ml(乙醇/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平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忠平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100ml(乙醇/血)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忠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忠平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忠平均表示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指控证据证实: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车辆辨认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忠平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忠平持有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平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平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忠平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100ml(乙醇/血)以上,依法应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