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普佳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云2530刑初79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9公开日期:2021-03-08
当事人:普佳伟
案由:危险驾驶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云2530刑初79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普佳伟,男,1999年8月1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一部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佳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金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佳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普佳伟酒后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城区一号桥方向驶往金运路方向,车辆行至城区金运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

经鉴定,送检的普佳伟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85.2mg/100ml血。

被告人普佳伟于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在金运路路段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佳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普佳伟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普佳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普佳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佳伟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普佳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普佳伟被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