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普佳伟,男,1999年8月1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一部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佳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金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佳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普佳伟酒后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城区一号桥方向驶往金运路方向,车辆行至城区金运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
经鉴定,送检的普佳伟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85.2mg/100ml血。
被告人普佳伟于2020年10月30日22时许在金运路路段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佳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普佳伟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普佳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普佳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佳伟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普佳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普佳伟被查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