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尹昌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淑芹、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日之盛酒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经营者:梅宽栋。
被申请人:梅宽栋,男,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常州市银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日之盛酒店、梅宽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银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日之盛酒店、梅宽栋的财产在价值49万元以内查封,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银马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