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子军与吴正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725民初3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郓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2公开日期:2021-03-03
当事人:刘子军;吴正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5民初30号原告:刘子军,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内蒙古。

被告:吴正暑,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刘子军与被告吴正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刘子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