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瑞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盖叻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姚煜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51民初24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06公开日期:2021-01-21
当事人:上海瑞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姚煜炜;上海盖叻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248号原告:上海瑞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晓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大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煜炜,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上海盖叻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姚煜炜,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瑞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煜炜、上海盖叻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1年1月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因诉讼费尚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瑞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陆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