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史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2801民初7466号
所属地区:库尔勒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07公开日期:2021-02-01
当事人:史某;郭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7466号 原告:史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玲,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已预交3950元),退还给原告史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