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玲,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已预交3950元),退还给原告史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