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鑫与崔桂枝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002民初2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3公开日期:2021-01-29
当事人:于鑫;崔桂枝;张兰芹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21号原告:于鑫,女,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崔桂枝,女,汉族,1950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第三人:张兰芹,女,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鑫诉被告崔桂枝、第三人张兰芹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鑫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