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奇台县自然资源局与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丰硕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奇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2325行审18号
所属地区:奇台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1-01-19公开日期:2021-01-28
当事人:奇台县自然资源局;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丰硕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1)新2325行审18号申请人:奇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学兵,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朵让,该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员。

被申请人: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丰硕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地镇旱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吉仁。

申请人奇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奇国土资罚土[2019]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奇台县自然资源局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奇台县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5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已生效,已经超过法院受理的期限,故本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奇台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