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宫某与沈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105民初153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0公开日期:2021-02-18
当事人:宫某;沈某;王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153号原告:宫某,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经常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沈某,住吉林省农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王某,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宫某、沈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宫某、沈某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宫某、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