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住吉林省农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王某,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宫某、沈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宫某、沈某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宫某、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