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瑞恒与阿巴特吉尔俄力、孟孟卡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2723执55号
所属地区:温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9公开日期:2021-02-09
当事人:马瑞恒;阿巴特吉尔俄力;孟孟卡;肖克来提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7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马瑞恒,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阿巴特吉尔俄力,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孟孟卡,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肖克来提,男,1990年4月5日,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瑞恒与被执行人阿巴特吉尔俄力、孟孟卡、肖克来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巴特吉尔俄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