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克金,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诉人应晓因与被上诉人徐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晓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应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刘 瑞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