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东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02执471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6公开日期:2021-01-28
当事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东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02执471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文,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勤起,总经理。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河南省东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02行审2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准予强制执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新环罚决字[2019]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给予河南省东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行政处罚,自2019年8月1日起,每日按300000元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0元。

因河南省东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案调查情况有异议,可对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未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