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主张因政府环保政策停工的天数为400多天,其中按政府的政策文件要求停工天数为335天,另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的相关部门窗口指导要求停工天数为81天。
上述停工天数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停工天数过少,且没有明确依据和计算方法。
李鑫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8日止的已付款利息60009元(以总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年4.3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9日,原告作为乙方、买受人与作为甲方、出卖人的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甲方将盛庭豪景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83.35平方米,房屋价款1839367元;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甲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延期交付处理;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559367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3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的第3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3.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30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3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3.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乙方已付款(不含利息),乙方在购房过程中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补充合同》约定: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强制性文件、行政禁令及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
原告已将房款交付被告。
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房款发票。
被告向原告发送入住通知及办理入住时间安排表,办理入住时间安排表记载本案房屋办理入住手续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
原告已在收到入住通知后领取盛庭豪景房屋钥匙。
盛庭豪景房屋于2019年7月22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证明》,于2019年8月9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给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9年8月14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排水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9年8月20日取得《再生水配套证明》,于2019年9月9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9年9月19日取得《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19年9月23日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电力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于2019年9月25日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
另查,被告主张在施工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发布多个限制施工的文件、通知,经查证并在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发布涉及停工的具体如下:1.2017年8月25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自8月25日至9月10日,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全面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除全运会保障、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2.2017年9月2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市建委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停止道路工程土石方作业。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事关技术安全项目,涉及的土石方作业、水泥搅拌及浇筑等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可以申请特许施工。
另,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3月发布通知,要求自2018年3月16日开始,全市在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复工。
3.2018年1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1月13日零时启动二级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从1月16日零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4.2018年2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3月1日零时启动二级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从3月4日零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5.2018年3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从3月11日零时启动二级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从3月15日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6.2018年3月2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3月25日零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3月25日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黄色提升至橙色,从3月26日14时起,应急响应措施由三级升级为二级。
3月29日零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7.2018年5月2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2018年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停止5月31日至6月8日、6月9日至6月17日期间所有夜间施工审批,加强各考点学校周边各种噪声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8.2018年11月13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13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1月15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9.2018年11月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23日14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1月27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0.2018年11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1月30日12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2月3日16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1.2019年1月1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1月11日零时起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1月15日零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2.2019年2月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月21日12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2月25日14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3.2019年2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月28日12时起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等。
3月5日18时起终止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14.2019年5月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2019年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停止5月31日至6月8日、6月9日至6月16日期间所有夜间施工审批,加强各考点学校周边各种噪声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双方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原告。
现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