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赵宁林。
被执行人:黄永纯,男性,1964年9月16日生,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永纯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云310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赔偿款42318.00元;2.本案执行费535元及案件受理费4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照传票时间到芒市法院报到,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0年8月27日、9月27日、10月23日、12月0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民政、税务、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N×××**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车辆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3、2020年9月2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芒市无不动产登记情况。
4、本院多次拨打黄永纯电话(号码:135××******),经与其联系,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2021年1月2日,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黄永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立案约谈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2318.00元,执行费535元,案件受理费429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3282.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