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解志国与济宁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超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923民初4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东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2公开日期:2021-01-18
当事人:解志国;济宁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超超;田德露;东平县老湖镇桥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41号 原告:解志国,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古槐辖区济安北路西鸿顺花园小区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振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超超,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田德露,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东平县老湖镇桥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平县老湖镇桥口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海,职务:村主任。

原告解志国与被告济宁鸿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胡超超、田德露、东平县老湖镇桥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解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