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薛聪诉刘淑芬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203民初178号
所属地区: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8公开日期:2021-02-26
当事人:原告:薛聪;被告:薛伦;刘淑芬
案由:合同纠纷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8号原告:薛聪,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满族。

被告:刘淑芳,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伦,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聪诉被告刘淑芬、薛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薛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