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薛聪诉刘淑芬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1)吉0203民初178号 |
所属地区: |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公开日期: | 2021-02-26 |
当事人: | 原告:薛聪;被告:薛伦;刘淑芬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8号原告:薛聪,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满族。 被告:刘淑芳,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伦,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聪诉被告刘淑芬、薛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薛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