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昆山华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理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583民初44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昆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8公开日期:2021-02-25
当事人:昆山理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华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3民初448号申请人:昆山理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2171523B。

法定代表人:邓良敦。

被申请人:昆山华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玉城南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7534G。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昆山理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华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华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申请人昆山理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