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韩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2执39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19公开日期:2021-02-01
当事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韩飞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韩飞,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29960号判决书,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