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281民初130号
所属地区:余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7公开日期:2021-02-02
当事人: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81民初130号 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新建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893845XA。

法定代表人:于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陈陈,女。

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信用代码:91330282557976844C。

法定代表人:陆学南,职务不详。

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3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郑学强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陈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5日,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先后四次购买塑料原料,合计货款93000元。

2019年8月29日和2020年1月20日,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货款48970元和30000元,合计78970元,余款14030元,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为送货单四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欠原告货款14030元属实,被告理应支付。

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慈溪市冠利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