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建业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晋05刑更24号
所属地区: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1-18公开日期:2021-01-27
当事人:谢建业
案由:诈骗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24号罪犯谢建业,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晋0827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建业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交),责令退赔赃款446446元(未退)。

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20)沁水监减字第02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建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到课率达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出勤率达100%。

考核期间内,受到监狱表扬4次,余14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谢建业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建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