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晋0827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建业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未交),责令退赔赃款446446元(未退)。
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20)沁水监减字第02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建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到课率达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出勤率达100%。
考核期间内,受到监狱表扬4次,余14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谢建业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建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