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70484940K。
主要负责人:韩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系公司职工。
原告周中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中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2020年10月23日16时50分许,周中华驾驶鲁M4××××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皂户李镇范家村西处掉头时与顺行在后刘俊庆驾驶的鲁M3××××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双方车辆损坏,经惠民县交警大队认定,周中华负全部责任,刘俊庆无事故责任。
周中华系鲁M4××××车辆所有人,为涉案机动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辆损失23420元(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确定金额)、鉴定费2000元、施救费450元,合计26870元,应由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被告对损失金额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