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戴美凤、邹丽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324执2389号之一
所属地区:永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15公开日期:2021-01-26
当事人:戴美凤;邹丽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2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美凤,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执行人:邹丽赛,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戴美凤与被执行人邹丽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7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美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0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邹丽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邹丽赛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邹丽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邹丽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邹丽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邹丽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丽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邹丽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