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龙支行、张新鹏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1081执317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2公开日期:2021-02-01
当事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龙支行;张新鹏;张荣彪
案由:其他案由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龙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前九份村东西边**,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8483014684。

法定代表人:陈唯芊。

被执行人:张新鹏,男,1967年06月04日出生,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div> 被执行人:张荣彪,男,1966年09月04日出生,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div> 本院在执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龙支行与张新鹏、张荣彪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龙支行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