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佳,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道华,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嵇道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李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装修及购物款6.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为被告位于涟水县商品房进行装修。
2018年底装修结束,原、被告对账确认,装修及购买厨房电器款共计6.8万元,被告只支付1万元就入住该房屋。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余款未果。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
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及买卖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且原告以涟水县瑞杰家用电器商行向被告出售抽烟机等事实向被告主张货款,系原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嵇道华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涟水县瑞杰家用电器商行与嵇道华既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亦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范畴,两起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本院向原告释明,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