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伟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4刑更164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1-01-27公开日期:2021-02-09
当事人:田伟龙
案由:抢劫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刑更164号 罪犯田伟龙,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

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冀04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伟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田伟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田伟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伟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现已取得考核表扬三次的奖励。

另查明,该犯家属于2019年9月4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代为缴纳罚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监管干警及同监区服刑人员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田伟龙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田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