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刘龙品与被执行人刘清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1081执157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资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8公开日期:2021-02-09
当事人:刘龙品;刘清平
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刘龙品,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刘清平,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2021)湘1081执1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龙品与被执行人刘清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从刘清平的退休工资中支付执行标的款,刘龙品有权参与分配刘清平的退休工资款,当事人之间无其他争议纠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