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清平,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2021)湘1081执1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龙品与被执行人刘清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从刘清平的退休工资中支付执行标的款,刘龙品有权参与分配刘清平的退休工资款,当事人之间无其他争议纠纷,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