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传宝与朱先勇、彭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0191民初2221号之一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2公开日期:2021-02-05
当事人:朱传宝;朱先勇;彭松林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2221号之一 原告:朱传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乐乐。

被告:朱先勇。

被告:彭松林。

原告朱传宝与被告朱先勇、彭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朱传宝撤诉。

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