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乐乐。
被告:朱先勇。
被告:彭松林。
原告朱传宝与被告朱先勇、彭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朱传宝撤诉。
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