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王关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11执4163号之一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6公开日期:2021-02-05
当事人: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王关桥
案由:追偿权纠纷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4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63026685X,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复尚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为龙。

被执行人:王关桥,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关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9315.08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02日向被执行人王关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王关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王关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关桥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01月26日,本院暂未执行到案款。

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关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关桥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关桥纳入最高院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