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河子市诚和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孔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新4223民初32号
所属地区:沙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21公开日期:2021-02-04
当事人:石河子市诚和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孔祥华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4223民初32号 原告:石河子市诚和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北京路宜居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328843132E。

法定代表人:包太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青萍,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告:孔祥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原告石河子市诚和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孔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包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青萍、被告孔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河子市诚和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孔祥华交纳2017年9月-2020年12月31日物业费2300.25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7年9月1日,原告接管桃园二期物业,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物业管理应尽的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但被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欠物业管理费2300.25元(102.69平方×0.44元×10个月+102.69平方×0.6元×30个月),原告多次上门催交物业费,但被告不予理睬。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孔祥华辩称,物业公司和业主未签订合同;垃圾箱正对着我们窗户,环境污染大,对身体健康带来伤害;门口水表箱里的管子漏水好几次,叫物业来修,没有人来,我自己找人修理了两次;我们没有交物业费,物业不给买水,没有生活用水;打扫楼道卫生,只是打扫没有拖过地;原告收费有没有物价部门审批的文件。

物业服务没有达到我们要求,我可以拒交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原告接管一方天房产公司服务的被告小区物业管理。

被告自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来,被告应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面积102.69平方米,欠物业管理费2300.25元,被告以违约金抵顶物业费,不予支付已付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原告提供服务,理应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拖延给付物业费是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物业费2300.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按文件规定收费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