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广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学培,男。
被告:唐岳安,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岳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佳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越书 记 员 江佳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