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立军,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一部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立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立军于2020年8月30日14时许,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榆树市黑林镇张家村至三家子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张家村8组屯北2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的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
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郭立军负次要责任。
经理化检验认定,郭立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38毫克/100毫升。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郭立军供述,证人张某证言,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
并认为被告人郭立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郭立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立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结合本案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