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培清、赵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923民初5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东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3公开日期:2021-03-11
当事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培清;赵丽丽;李井栋;王淑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民初53号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稻香街**。

法定代表人:张淑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清,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赵丽丽,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李井栋,男,1981年1月24号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王淑英,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清、赵丽丽、李井栋、王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