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治江、彭莉俊、彭仕敏、向林雄、向跃辉、赵元菊、肖仪才、陈爱菊、向金连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3127执恢6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永顺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07公开日期:2021-01-14
当事人:陈爱菊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

营业场所永顺县负责人:陈爱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帆,男,1997年7月4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永顺县,系该行资产保全员。

被执行人:李治江,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彭莉俊,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治江妻子。

被执行人:向林雄,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彭仕敏,女,1975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向林雄之妻。

被执行人:向跃辉,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赵元菊,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彝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向跃辉之妻。

被执行人:肖仪才,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被执行人:陈爱菊,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爱菊之妻。

被执行人:向金连,女,1967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治江、彭莉俊、彭仕敏、向林雄、向跃辉、赵元菊、肖仪才、陈爱菊、向金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8000元,尚有本金139725.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向其自动履行本金139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