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宇,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瑞超,男,199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与被告寇瑞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京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寇瑞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元(截至2020年5月25日),并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收罚息。
被告寇瑞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7日,被告寇瑞超(借款人)通过“去哪儿旅行”APP与原告南京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8%,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借款期数为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按月还款;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发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等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决定本合同或双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和由于行使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等。
2020年4月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0000元。
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截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元。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行与被告寇瑞超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
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