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华市婺城区博隆石材经营部、余延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02执5624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6公开日期:2021-03-01
当事人:金华市婺城区博隆石材经营部;余延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5624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博隆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婺城区金衢路**石材区**,组织机构代码:MA2FMKGM0。

法定代表人:徐水龙。

被执行人余延印,男,1981年09月0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博隆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余延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0702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标的19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

本案执行标的19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诉讼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尚有19000元以及利息未能履行。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并作出罚款决定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