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汪昌良,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涂真美与被执行人汪昌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172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昌良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昌良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