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清洁水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5民初367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3公开日期:2021-02-24
当事人: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清洁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674号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立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清洁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方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DAILINGLING。

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济清洁水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