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清丰县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名县宝多鲜食品有限公司、王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名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425民初83号
所属地区:大名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1-15公开日期:2021-02-22
当事人:清丰县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大名县宝多鲜食品有限公司;王未珍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5民初83号 原告:清丰县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孟德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余伟波。

被告:大名县宝多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张铁集乡西劝善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爱利。

被告:王未珍,女,成年,地址大名县张铁集乡西劝善村。

原告清丰县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宝多鲜食品有限公司、王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清丰县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