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童光炎、叶惠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802执3022号之一
所属地区:衢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1-25公开日期:2021-02-26
当事人:童光炎;叶惠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执3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童光炎,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叶惠舟,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申请执行人童光炎与被执行人叶惠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

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

截至2021年1月25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申请费290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因其未能参加约谈,本院已通过短信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