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俊红,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毕新华,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570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俊红、毕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50224.19元、执行费653元。
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易俊红、毕新华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将被执行人易俊红名下的湘K×××××号雪佛兰牌车辆予以查封,以上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查询,被执行人易俊红、毕新华无其他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