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雷学兵,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彬,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方城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雷学兵、被告何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472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4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利息为22593元);2、被告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利息为22831元);3、被告偿还原告第三笔借款本金35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12日的利息390元,并应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段成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为588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原告主张的借款是事实,但借款是用于工厂经营里面,也告知了原告,借款时与原告口头协议,如果工厂有盈利的情况下,他可以以这笔钱当作入股了,最后一次借款35000元时,原告说准备投资200000元,但是实际就投了几万元,几天之后就撤资,导致工厂倒闭。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关系。
二、被告借款的用途:投资工厂。
三、被告借款的数额:合计129700元。
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原告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显示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4日向被告账户转账47200元、47500元,另于2018年9月1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5000元,合计129700元。
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无。
六、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1、2018年4月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款项于2018年5月4日前交付被告,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每月按本金的5%收取利息,逾期还款按本金的日千分之一收取复息。
2、2018年5月1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款项于2018年5月1日前交付被告,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每月按本金的3%收取利息,逾期还款按本金的日千分之一收取复息。
3、2018年9月12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款项于2018年9月12日前交付被告,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8月12日,每月按本金的0.1%收取利息,逾期还款按本金的日千分之一收取复息。
七、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无。
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利息数额: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3000元。
原告确认收到该款项,并主张用于扣除利息。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确认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借款本金应以实际转账的数额为准。
2、被告主张款项是替工厂向原告所借,且工厂另一名合伙人也向原告承诺还款,原告则认为被告所称的工厂入股与本案的借款没有关联,即使案外人向原告承诺还款,应视为债务的加入,至今尚未收到其任何还款。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129700元,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其中第一笔、第二笔借款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原告自愿按年利率24%从借款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第三笔借款的借期利息应为385元(35000元×0.1%×11个月),原告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是替工厂借款,又称款项是原告的投资款,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