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贾海岗,男性。
被执行人:常俊,男性。
被执行人:贾海丽,男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贾海岗、常俊、贾海丽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2015)鄂前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定义务,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另案(2020内0623执恢360)已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至2023年4月20日,因此双方约定于2023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贾海岗一次性全部履行。
申请人康世强同意终结结案,故申请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