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海岗、常俊、贾海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623执恢35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4公开日期:2021-01-05
当事人:贾海岗;常俊;贾海丽;康世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3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康世强,男性。

被执行人:贾海岗,男性。

被执行人:常俊,男性。

被执行人:贾海丽,男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贾海岗、常俊、贾海丽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2015)鄂前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定义务,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另案(2020内0623执恢360)已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至2023年4月20日,因此双方约定于2023年7月20日被执行人贾海岗一次性全部履行。

申请人康世强同意终结结案,故申请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