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华市金东区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03执537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8-27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金华市金东区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姜小红;钱建忠;杨美丹;钱建丰
案由:其他案由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联建楼****北面2间,组织机构代码:551797140。

法定代表人陈利君。

被执行人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罗店镇鹿田村**,组织机构代码:MA28D07N1。

法定代表人姜小红。

被执行人姜小红,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钱建忠,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杨美丹,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钱建丰,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执行金华市金东区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华市举岩茶业有限公司、姜小红、钱建忠、杨美丹、钱建丰(2020)浙0703执53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金华市金东区农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钱建忠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